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种:
1.主债权的消灭。留置权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法定担保权,当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亦随之归于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旨在对债务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促其清偿债务。所以,如债务人为债权的清偿,而已提出相当的担保的,该担保即为留置物的代替物,债权人的留置权消灭。
延伸阅读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基于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担保物权制度的构建。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担保物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动产担保越来越发达,呈现出与不动产担保并驾齐驱之势;动产质押逐渐衰落,权利担保不断增长;允许无形财产、未来财产、集合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公示方法日益丰富和完善;在担保制度的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对担保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扩大;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因此,如何适应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思考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抵押权的取得及效力。
3.比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
4.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的从属性。(https://www.daowen.com)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习作案例
1.小张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丰田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张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丰田轿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张经济损失5万元。
请问: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张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2.甲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发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请问:
(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注释】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
[2]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3]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页。
[4]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