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抵销。它是债务清偿的替代方法。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成立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抵销即为法定抵销。合意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不受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的限制。《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我们通常所说的是指法定抵销。
(二)抵销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合法债权、相互负有合法债务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仅有债权而不负债务,或者仅负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均不能发生抵销。但《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的债权人不得以其权利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已失去法律拘束力的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时,则可抵销,此可认为抵销权人抛弃了时效利益。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来抵销,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得以之来抵销。但存在以下几种例外:①在连带债务中,若某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在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抵销。②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③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销。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同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给付种类不同,不论其客观价值如何都不能抵销,因此抵销限于种类之债,且以金钱之债为主。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品质相同的,可以抵销。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若债务未到清偿期,也允许债权人得以其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抵销的话,就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这样做明显不合理。反之,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则可以抵销。因为在此情形下,债务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自无限制的必要。(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当事人一方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也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抵销。由此可见,破产中的抵销与民事上的一般抵销不同。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能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养费、退休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之间有禁止抵销的约定时,债务不得抵销,但为保护第三人的清偿利益与交易安全时,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
甲租赁乙的房屋,到2000年年底欠乙租金1.5万元未付,但乙一直未向甲主张该笔租金;2003年6月,乙向甲购买价值3.5万元的货物,约定同年12月月底前付清货款。到了年底,乙仅支付甲货款2万元,称尚欠的1.5万元货款抵销甲欠乙的租金1.5万元。甲不同意,认为乙对甲所享有的1.5万元租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法定抵销,便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尚欠的1.5万元货款。
此案主要涉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适用法定抵销的问题,在上述列举的案例中,除非甲自愿同意以其受法律保护的1.5万元货款与乙已超过诉讼时效的1.5万元租金相互抵销,否则乙不得单方行使法定抵销权,即对这两笔债权不能适用法定抵销,最多只能由双方合意抵销。
(三)抵销的效力
抵销可以使双方的债务归于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抵销发生后,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仅发生债的部分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
2.抵销的溯及力。通说认为,抵销权产生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至抵销权发生之时消灭。抵销权行使的具体法律效果体现在:①自抵销权发生之日起,债务就消灭,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②自抵销权发生之日起,债务消灭,不再发生迟延责任。但抵销发生之前的迟延责任并不消灭。③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但抵销发生之前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