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立了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可以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
《民通意见》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提存为债的消灭原因。司法部于1995年6月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对公证提存作了规定。《合同法》也对提存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提存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合法原因主要有: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债权人对已经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人可将给付提存。②债权人不能确定。这是指债务人无法查知债权人,包括债权人不明、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时未确定继承人等。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的主要程序是:①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等(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③由提存机关做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与受领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代为保管的机关。国外的提存机关多设在法院。在我国,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机关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部门。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可提存,实践中,主要是金钱、物品或有价证券等。易腐易烂物品、家禽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物等不适于提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应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和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个方面。
1.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在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可以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但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债权人有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