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混同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地承受他人的债权债务。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导致债的消灭。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此时,因债权债务主体混同,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延伸阅读

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困境与问题的解决

基于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现状,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能否可以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呢?如果保证人不能向主债务人行使法定追偿权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之规定保证人又不能要求主债权人返还其偿还的利益,那么无疑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过大,这明显不利于保证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如果承认保证人此时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主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则丧失殆尽,且此举明显违背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为此,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学者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两大观点。肯定说认为: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仍应当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否定说认为: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要解决上述两种相反意见所产生的分歧,关键要对《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作出修改,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应该参考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规定,即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保证原因关系,并将这些原因区分为两种即委托和无因管理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不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一味地承认保证人的追偿权,这明显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同时,在保证担保制度设计上也与其他民法制度相冲突,而民法各个制度之间的不和谐,则明显不利于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而且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不能只顾着解决当时社会急切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而忽略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思考题

1.简述债发生的原因。

2.债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3.何谓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4.简述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5.简述债消灭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向乙借款50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债,则由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务到期后,甲未及时还款。此时乙得知甲对丁享有一笔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于是乙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甲行使其对丁的债权。请问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本案涉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乙不能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了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本案中,由于甲的连带保证人丙已经和乙签订了保证合同;在甲未按期还款时,乙可以而且应该主张由丙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丙和甲都无力还款时,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在乙未向丙主张保证责任前,乙不享有代位权,所以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习作案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做家电生意,向丁借款100万元。借款清偿期届满,丁向甲、乙二人请求清偿债务。甲、乙二人认为,借款是三个人合伙所借,应当由三个人共同清偿,而不应只有甲和乙二人来清偿。为此,甲、乙二人拒绝清偿债务。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请问:

1.丁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甲、乙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能否向丙追偿?理由何在?

【注释】

[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2页。

[3]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