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瑕疵,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产品未进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瑕疵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第一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作了的修订。《侵权责任法》第41~47条对产品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产品确有瑕疵。产品确有瑕疵是指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即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别产品是否有缺陷的标准有两个:①法定标准,即国家和行业对产品制定的标准。②一般标准,即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期望值。关于产品的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作了专门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2.有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情形。人身损害包括致人伤残和致人死亡。财产损失不是瑕疵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瑕疵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仅仅是产品本身损害,而未引起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通常只产生违约责任,而不存在产品瑕疵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是指瑕疵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3.须有因果关系。只有损害的发生是由瑕疵的产品所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瑕疵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当损害结果发生之后,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即可,不必证明其他。但是,若损害不是直接由产品瑕疵所致,而是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其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者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缺陷致人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①因产品缺陷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②因产品瑕疵引起民事纠纷时,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对有关产品进行质量检验。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