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污染责任
2026年01月15日
四、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致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对环境污染责任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由此可见,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反法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事实的存在,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具有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行为人超标准违法排放了污染物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这是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
2.必须存在客观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损害包括直接损害结果和间接损害结果两种。
3.有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超标准排放的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所致,这就说明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