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以及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9日颁布、2011年4月22日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侵权责任法》第48~53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1.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即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很多机动车应当遵守的道路交通规则,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应处于适驾状态、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应当遵循通行规则等。这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产生交通事故,保护他人的安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违反了这些规定,即可认定为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违法。

(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事实。即由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等有形损害;精神损害表现为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财产损害表现为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即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引起了受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观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的确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在一般情况下,责任人的主观过错都表现为过失;只有在受害人故意引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时候,才表现为故意,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49~53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责任制度。

(1)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买卖机动车但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因非法买卖拼装或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