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件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91条又直接规定了7种不同的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发生了物件致害行为。构成物件致害责任的物件致害行为,法律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抛掷以及林木折断、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等主要方式,但并非全部。物件只要具有以上致害危险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此要件。

2.存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3.损害事实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观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设计、施工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为过失方式,即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表现为疏忽和懈怠。如果是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则是犯罪行为。

思考题

1.简述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简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胡某发现一头猪在路边,就跟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砸去。猪被砸中后猛往前冲。这时一60岁老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瓷瓶价值1400元。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本案需要分析老太碰翻瓷瓶的行为和胡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否则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构成民事侵权的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上述条件,所以构成侵权。在此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二)习作案例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分析: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注释】

[1]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4页。

[2]李开国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

[3]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页。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