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度危险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于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的业务操作活动。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对高度危险责任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责任主体须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的行为。责任主体客观上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方面的作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危险作业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勘探活动,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军队的军事活动。如果责任主体所从事的是一种非法的危险活动,其所造成的损害,则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一般规定,并且不受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

2.必须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况。

3.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责任主体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若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致,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行为人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