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权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其债权实现,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质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财产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在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质权。

2.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须直接占有质物,在债权受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物而拒绝质物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在权利质权中,质权人须占有权利证书和有关证书。在债权受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权标的,禁止出质人行使其已质押的权利。

3.质权是意定的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均不承认法定质权,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动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另外,动产质押的设定,还必须要转移占有。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第211条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https://www.daowen.com)

3.质权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主要权利。①对质物的占有权和留置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质权成立的条件。质权人于其债权受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只要其债权未受清偿,质权人即得拒绝一切人关于返还质物的请求。即使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影响质权人的留置权,质权人同样可以拒绝受让质物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②孳息收取权。《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③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动产质权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所在。④质权的保全权。《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的主要义务。①质物的保管义务。《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②质物的返还义务。《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①质物的处分权。出质人于质权成立后,出质人得对质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例如将质物出卖或赠与。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出质人虽须移交质物的占有与质权人,但可以约定收取质物的孳息。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出质人不应当享有此项权利。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债权质权。以债权为标的的质权,为债权质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进行设质的,由于这些凭证属于债权凭证,因此,在这些凭证上设定的质权属于债权质权。《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基金份额质权、股份质权。基金份额质权,是以拥有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为标的设定的质权。股份质权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设立的质权。《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为知识产权质权。《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