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有权订立遗嘱,当然也有权变更或撤销遗嘱。在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以随时无须任何事由而变更或撤销遗嘱。
遗嘱的变更、撤销有以下两种方式:
1.明示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形式,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须采用公证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2.推定方式。它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而是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是以后一遗嘱撤销前一遗嘱,所以应以后一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数份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二)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生前的愿望,实现遗嘱内容的行为。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就可以开始执行。
为了保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能得到认真、切实的执行,《继承法》第16条对遗嘱执行人作了规定。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规定而执行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无遗嘱执行人时,全体法定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