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导入案例

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1994年,黄某与比自己小22岁的张某认识并于第二年同居。1996年,黄某与张某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患肝癌晚期,张某一直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约4万元的财产赠送给张某,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并将遗嘱公证。黄某立下遗嘱的第4天去世。蒋某没有按照黄某的遗嘱去执行,张某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执行。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2](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本案知识点:遗赠;遗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