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予执行

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并立即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预先履行义务既可以是给付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实施或停止实施某些行为。虽然先予执行可以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避免诉讼中继续存在的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先予执行毕竟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有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只适用于以下三种特定类别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是老人、妇女、儿童、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他们依靠被申请人的给付来维持生活或进行治疗,不先予执行其生活就将陷入困境。如案例中王某和女儿吴某的情形。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申请关系到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也应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民诉意见》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先予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三类法定受案范围内提出申请;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而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形式的,由法院记录在卷。

2.责令担保。一般情况下先予执行的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上存在困难,不要求其提供担保,但法院认为确有担保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不提供担保,驳回其申请。

3.裁定、执行与复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执行错误的赔偿。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若判决申请人胜诉的,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若申请人败诉,则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并可优先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