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保全

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由于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直至判决需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收集而因人为或客观的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样一套证据保全的制度。

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它是指起诉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一种诉讼证据保全,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存行为,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https://www.daowen.com)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具体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一般因当事人或申请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但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哪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保全证据的材料,由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