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导入案例
原告王某,女,66岁。被告刘某,女,30岁。原告诉称:某日早上,原告与被告在公交车站等公共汽车,汽车进站时,被告为躲避汽车而将原告撞倒在地,使其右腿胫骨骨折,花去医药费5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当时原告站在被告前面,两人距离很近,原告为躲避公共汽车突然后退,撞在被告身上后自己倒坐在地。因此拒绝赔偿。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出在场的证人,法院经多方调查亦未收集到其他证据。医院认为,像王某这样年龄的人,无论是被别人撞倒,还是自己不慎摔倒,都有可能导致胫骨骨折。(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证明对象范围;举证责任含义及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