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和解

四、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执行的方式之一。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并将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执行和解避免了法院因执行所要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充分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https://www.daowen.com)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具有相应的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这里的“一定条件”是指:①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②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④和解协议应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去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此外,在因和解协议是由于申请执行人受到欺诈、胁迫而达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时,执行和解协议原有的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归于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