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一)案件受理

执行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审判人员的移送执行书后,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应在同时或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https://www.daowen.com)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为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必须对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履行能力,了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既是执行的关键问题,也是执行的难点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由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②由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③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对调查所需要的材料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相关部门和公民负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