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开始

一、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是启动执行程序的第一阶段,对执行工作有着重要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执行开始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两种方式,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为例外。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逾期拒绝履行义务,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是执行开始的主要方式,也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提交执行根据,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内容。

2.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无故仍未履行义务。

3.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是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执行应提交书面的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法院应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应尽量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结案件后,义务人又拒不履行义务时,未经权利人申请,根据案件的性质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给执行员强制执行的行为。移送执行是申请执行的必要补充,是法院的职权行为,适用范围有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移送的案件主要有:

1.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案件。

2.刑事法律文书中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3.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如追索国家财产的案件。

4.审判人员认为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以及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

移送执行要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并连同生效法律文书一并交给执行机构。对于审判人员依法移送的案件,执行机构都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