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形式

(三)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本

信开本(By Airmail)是指开证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方式邮寄给通知行。

2.电开本

电开本(Open by Cable)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信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电开本又可分为:

(1)简电本(Brief Cable)。简电本是简单地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开证人、受益人、货物数量、金额、装期等预先通知通知行,详细条款另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类似词语。

(2)全电开证(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转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3)证实本(Operative Instrument)。简电本开具后,随后航空邮寄信用证的详细文本,称为证实本。

3.SWIFT信用证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以SWIFT传递信用证是一种主要形式。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组织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于1973年5月在比利时成立,采用会员制,目前已有200多个会员国家(地区)、3 000多个会员银行、8 000多个站点。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己的代码,即SWIFT Code,相当于银行的身份证。电汇申请人在电汇时填写收入行SWIFT Code能保证汇款快速准确地到达收款人账户。如不清楚对方银行的SWIFT Code,可上网查询。我国的主要银行也大都是该协会会员。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信用证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

以往进行全电开证时,都采用电报或电传开证,各国银行标准不一,条款格式也各不相同,而且文字烦琐;采用SWIFT开证后,信用证具有了标准化、固定化,统一格式的特性,而且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亚洲等国家银行广泛使用。

当前开立的SWIFT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