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026年01月15日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该说明主要包括:(1)信用证是否可保兑、是否可转让,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2)编号;(3)金额、货币、大小写;(4)有效期及到期地点;(5)是否有境外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卖方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也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期限。一个信用证可以没有装运期,但不能没有有效期;一个信用证没有有效期则本身无效。UCP600第6条中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按照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到期日是装船后的15天,也可规定为21天。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在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地点。可接受的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如“at Beneficiary's country”“at your country”“in China”,不接受境外有效期。(https://www.daowen.com)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6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