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盘的失效
发盘的失效是指发盘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都会终止,发盘人将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
(1)过期。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该发盘自动失效。
(2)拒绝。如果受盘人对一项发盘明确表示拒绝,则该项发盘立即失效。
(3)还盘。如果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某些更改的还盘表示,便构成对原发盘的实质上的拒绝,当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原发盘随之失效。(https://www.daowen.com)
(4)不可抗力。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5)如果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精神失常、死亡等),则该发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