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有效期
通常发盘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发盘人也才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成交的责任。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受盘人接受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
如果说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受盘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才有效。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本发盘限5月3日复到,以我方时间为准。”当规定限5月3日复到时,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5月3日24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向电报局交发即可。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所在地的时间大多存在差异,所以发盘人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得迟于5月3日内送达发盘人。我国外贸企业在对外发盘时,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规定发盘有效期,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至规定的有效期满为止。
以下这些表达方式都不够严谨:
①Offer subject reply here May 18th(发盘限5月18日复到)。
②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18th(发盘限18日复到我方)。
③Offer valid until Thursday our time(发盘有效至星期四我方时间)。(https://www.daowen.com)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例如,“本发盘有效期为4天,或本发盘限4天内复”。(This offer is valid for 4 days or reply for 4 days.)这种规定期限的计算,按《公约》规定,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是发盘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发盘有效期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采用这种方式时,起算日很不明确,尽量不要采用。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因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而产生的时差问题。
2.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
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按国际惯例,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对“合理时间”,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要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行业习惯做法来决定,对于市场行情稳定的商品,有效期通常可以规定得较长,反之则较短。由于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纠纷,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较少采用这种形式的发盘。
3.口头方式的发盘
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