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在法律上,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某种方式,阻止它生效的行为。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1.发盘的撤回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在发出发盘后发现发盘内容有误,或由于其他原因想取消发盘,可以在发盘生效前将其撤回,撤回发盘的通知应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如果想撤回已经发出的发盘,要有准确的时间概念,必须预计发盘何时可送达对方,然后再考虑采取何种最快的通信方法可以撤回或修改发盘。
不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及《公约》,在发盘的撤回立场上都是一致的,都“允许一项发盘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
2.发盘的撤销(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发盘的撤销,实质上是针对一项在法律上已经生效的发盘而言,也就是发盘对发盘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是指发盘人在作出要约后能否反悔,能否把发盘的内容加以变更或取消。关于这一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销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有利,对受盘人极为不利。这种原则在英美法国家中也不断受到责难。例如,美国在制订或修改《美国统一商法典》时,实际上已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这一原则。规定如果一项发盘是由商人作出的,那么它就是不可撤销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一项发盘是否可以撤销”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发盘在有效期内,或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将其撤销。法国的法律虽规定发盘在受盘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若撤销不当,发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约》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这实际上是肯定了英美法的观点。在《公约》16条第2款又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大陆法的原则,一项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销的。即使没有规定有效期,只要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那么该项发盘仍然是不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