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接受的要件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即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

接受的内容如果与发盘不一致,也就是对发盘的条件作出了修改,在一般的情况下,正如前面所述,应被视为一项还盘。

《公约》第19条第2款把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更改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两种情况。前者视同还盘,是一项无效的接受,合同不能成立;后者仍然是一项有效的接受。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只要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仍然成立。如果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则这项接受就是无效的接受,合同不成立。

《公约》把下列几个条件作为区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的接受:“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如果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提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意见的,这里所说的非实质性变更,如增加合同的副本数、要求签订确认书、建议对合同进行公证等(如前所述),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发盘中明确表示不得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该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

(1)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发盘的,那么除非发盘人与受盘人对接受的具体期限另有约定,否则,受盘人应立即作出接受与否的意思表示;(https://www.daowen.com)

(2)如果是以书面(电报、传真、信函等)的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发盘,接受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发盘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接受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发盘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对接受到达发盘人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两种: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以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被发盘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