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接受生效的时间关系到合同的成立。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也称为到达主义,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在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则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支持了大陆法的立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采取了到达生效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