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受的撤回

(五)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也就是受盘人在对原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时,采取某种方式阻止该接受生效的行为。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例如,一项发盘规定接受于3月15日复到有效,受盘人于3月2日发出接受通知,预计3月10日接受通知可送达发盘人,如受盘人欲阻止合同的成立,他可在3月10日前用电传等更快捷的通信手段将接受撤回通知送达发盘人,该撤回通知也可与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以撤回接受,阻止合同的成立。

《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是“投邮原则”,认为接受在发出时即生效,因此接受不能撤回。在实际业务中,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这种差别。(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通信设施非常发达和各国普遍采用现代化通信方式的条件下,当发现接受中存在问题而想撤回时,往往已来不及了。为了防止出现差错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业务中,应当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