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逾期接受

(四)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按照各国的法律,逾期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盘。《公约》亦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接受亦采用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使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合同仍得以成立。

(1)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逾期接受仍然有效,则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该种情况下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决定权在发盘人手中。(https://www.daowen.com)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其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