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方的权利

二、医方的权利

医方的权利(Rights of Doctors)既包括医疗机构的权利也包括医务人员的权利,在这里主要探讨作为医疗行为具体实施者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

(一)基本医疗权(或称治疗主导权、医疗自主权)

基本医疗权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师享有医学检查权(又称诊断权)、疾病调查权、医学研究权、医学处置权(包括处方权)、医学证明文件出具权等,即医师有权要求患者做相应的检查,有权决定治疗、处置方案等。其中,医学检查权是指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根据患者的生理、心理、社会因素所致的疾病表征,给患者下达为了明确诊断而必须实施的各种医学检查、操作医嘱。疾病调查权是指为取得患者病情的最客观结论,并为制定正确的诊疗方案创造条件,执业医师有权询问患者的病史(包括患者的家族病史以及患者本人的既往病史、现病史、个人卫生习惯等)。医学处置权是指执业医师通过疾病诊断和疾病调查确定患者病情后,有权根据患者确诊的病情,对患者采取各种必要的治疗措施。应该说,医学处置权(包括处方权)是执业医师享有的执业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执业医师在行使该权利时,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是执业医师医学处置权的独立性。此外,对于处方权,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范围还是较窄的,仅限于医师享有,但是诸如加拿大部分药师就拥有一定的处方权,美国、瑞典和英国的护士相应地拥有部分处方权[3]。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是指执业医师有权根据需要,出具有关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的全部或者部分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医学证明文件主要包括:病历摘要、病体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医学研究权,指在执业活动中,执业医师有进行医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参加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应该说,上述基本医疗权的优质实现需要患方的积极协助才能完成。[4]

(二)职业保障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业保障权是指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并逐步改善提高,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这是狭义的医师执业保障权。医师权利包括执业特权和相关权利。相关权利包括获得报酬权、执业保障权、专业研习权、获得尊重权等内容。以上这些权利是基于医师的执业特权而产生的,是广义的执业保障权。我国《执业医师法》对以上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相关权利的保护不容乐观。[5](https://www.daowen.com)

(三)医疗特权或医疗裁量权

医疗特权(Therapeutic Privilege),具体指医生的治疗特权,又称医疗豁免权、特殊干涉权,是指医疗机构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诊疗护理工作,依法对患者的就诊行为采取医学干预措施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出现是由于在社会现实的某些具体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然,医师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干涉权是不可以任意行使的,其法律依据散见于《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归纳一下,我国的医疗特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六种情形:一是紧急或危急情形下的医疗处置权。二是指在临床医学实践中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权利,即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对患者本人告知病情可能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医生可以不进行告知。三是指对强制管理人员如部分传染病患者和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权利。四是指必须治疗但患者非理智拒绝治疗情形下的医疗特权。一般情况下病人有权拒绝治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可以否认病人拒绝继续治疗的决定权,如当拒绝治疗可能给病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情形。五是出现不适合实验性临床医疗情形时的医疗特权。即使在病人已经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医师在面对一些高度危险且极有可能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的实验性医疗时,也应适时干预,甚至停止或中断实验,最大限度地保护病人的利益。六是为保护他人生命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强制医疗情形。比如:为了保护未出生胎儿生命的需求,孕妇不得拒绝治疗;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因父母放弃治疗而死亡所造成的遗弃等利益的损害,父母不得拒绝治疗;为了刑法实施的需要对疑犯进行冲洗肠胃、采集血样、取出子弹等强制医疗行为。[6]

(四)医疗行为豁免权

豁免权是对于一些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单位或有关组织不予追究的权利。医疗行为豁免权是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合法诊疗行为时所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不受追究的权利。医疗行为豁免权的权利人主体是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及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的医护人员。权利适用范围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所进行的、履行了充分注意义务的、符合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合法诊疗活动。医疗行为豁免权中所指的不良后果,应当是现有医学知识和医方的设备条件及医护人员的知识能力所限而未能预见和防止的。医疗行为豁免权存在的伦理学基础在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免责事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