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健工作的道德规范

三、残疾人 保健 工作的道德规范

残疾人包括肢体残疾、体内脏器功能不全、精神和行为异常、智能缺陷等人群。中国各类残疾人约8500万。由于多数残疾人文化程度低、就业率不高、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比较困难,因而,对残疾人的保健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国家规定残疾人工作者应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人道

人道,就是要求做残疾人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工作者)必须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做人道主义的实践者,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残疾人工作和事业全过程,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人道主义在理想方面的延伸,是社会公平、公正,人类解放。在法律、政治方面的延伸,是维护和保障人权。在道德方面的延伸,是尊老爱幼、扶弱济贫,人人怀有一份爱心。在实践方面的延伸,就是诸多的公益团体、慈善团体,就是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踏踏实实做事的无数义工。人道主义精神反映了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本质,是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灵魂,也反映出残疾人工作的性质和特色。承认和发扬人道主义这个基础思想和伟大精神,是我们残疾人事业的永远不倒的一面旗帜。

(二)廉洁

廉洁,就是要求残疾人工作者必须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这是由残疾人工作的对象和性质决定的。残疾人工作者要弘扬正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诚实谦虚,始终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优良传统,提倡节约,反对浪费,防止腐败,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三)服务

服务,就是要求残疾人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以残疾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残疾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残疾人工作者要切实尽职尽责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熟悉、了解、准确、科学地掌握残疾人群体的种种需求,并针对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实现三个面向:一是面向特殊群体的特殊服务;二是面向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的决策依据服务;三是面向社会各界的涉残咨询服务。

(四)奉献

奉献,就是要求残疾人工作者必须爱岗敬业,对残疾人有爱心、真心和实心,不图名利,乐于奉献。要积极投身残疾人事业,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培养高尚品德,为残疾人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做广大残疾人的孺子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