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分配的伦理问题
案例10-4:
某医院住有两位患者需要进行肝脏移植:一位是张某,男,45岁,因多年饮酒导致严重肝硬化;另一位是李某,男,25岁,待业青年,在一次购物中因抓歹徒而使肝脏破裂,生命危在旦夕。现有一肝脏可供移植,两位患者组织配型都符合,但当时张某能交出手术费而李某不能。一些医生认为医院不是慈善机构,只有付费才能得到医疗服务。另一些医生认为不给李某移植在感情上不能接受,也不公平,因为李某是为社会而负伤的。[4]
思考:
你认为肝脏应移植给谁?
分析:(https://www.daowen.com)
从对肝脏移植需要的迫切性上看,李某更需要,因为这属于抢救范围。而对张某来说,其疾病不是致命的,可以继续等待肝脏的来源。从现实性上看,经济效益是各个医院都重视的问题,要得到医疗服务就得付费,这也是患者的义务。因此,似乎应该给张某进行移植。从伦理上分析,李某年轻,负伤是由于见义勇为所至,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社会对他应该给予回报,医院也应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即使这家医院在经济上不能完全免除李某的医药费,社会各界也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李某得到对其生命迫切需要的肝脏。张某若能主动加入这一行列,那么本案例将无矛盾可言了。
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1万人左右能得到移植治疗,各类移植需求者和供体间的比例大致是100∶1,甚至更高。捐献器官数量同需求器官移植治疗的患者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临床上可供移植的器官是稀缺的医疗资源。稀有资源的分配有两个层次: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宏观分配涉及一个国家的医学政策如何在常规医学治疗和器官移植之间进行平衡的问题。这种平衡既要考虑到诸多无力就医者的心理和需求,又要兼顾器官移植本身的开展,并且要做风险/效益分析。宏观分配是大范围的决策,并不影响个人。而微观分配指的是在器官移植中,谁应该得到和先得到器官,接受器官移植的标准又是什么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患者个人。对此,不少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这通常包括医学标准与社会标准,也有其他标准。
医学标准,即移植的适应证与禁忌证,是对病人能否获得成功治疗的估价。这包括患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原发疾病及并发症、免疫的兼容性等内容。医学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参考项目:(1)年龄。一般在15~45岁之间,4岁以下、65岁以上应列为相对禁忌证。(2)原发疾病。在生命器官功能衰竭而又无其他治疗方法可以治愈,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将终结生命者。(3)受体健康状况及并发症。除需移植有病变的器官外,其他脏器功能要求良好。(4)免疫兼容性选择。一般要求ABO血型相同和相配合,HLA配型位点相配较多,交叉配合及淋巴毒试验为阴性等。这个标准是根本的,也处于优先的位置,否则手术的成功将无法保证。当然,由于各国的器官移植水平存在差别,因此医学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且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移植技术的提高,这个标准也会随之变化。
社会标准指的是如果经医学标准筛选,供体器官仍然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的患者的标准,那么就依据社会标准,也就是参考有关的社会因素来决定在有器官移植适应证的病人中选择谁做移植、谁先做移植。这些标准包括患者的社会价值、病情急迫情况、在家庭中角色的地位及作用、个人的应付能力(包括病人配合治疗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经济支付能力)已经做出的社会贡献、未来可能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等。不同社会和国家的价值观念不同,因而社会标准也会存在差异。
社会标准更多的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但是,这可能也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至高无上的,都是平等的。其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准确测算出某人所做贡献的多少和预测出某人未来可能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因此,社会标准并不是唯一合理的标准,其他标准也在支配着器官移植的实际操作。比如,我国深圳市的《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就规定:“依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又比如,由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和奥地利参与组建的“欧洲器官移植中心”提出了“急迫性”标准,它将患者分成四个等级,从而根据患者的急迫程度来确定器官分配的优先顺序。这些标准往往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价值观念。也就是说,上述标准是否要考虑、如何排序,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行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