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的伦理道德

一、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的伦理道德

案例11-3:

冯某某,女,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于2006年9月1日与邓某某结婚,2007年1月24日生育一个女孩;2011年底又怀孕,2012年6月时已经怀孕约7个月。当地人口和计生部门经查认为:冯某某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理二胎生育指标。6月2日上午,该部门有关人员强行将冯某某带到镇坪县医院,对其做了有关孕期检查。下午,冯某某被要求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字,她称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强迫签字并按了手印。就这样,在没有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腹中胎儿被强制引产。

此事被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陕西省人口和计生委迅速派调查组前往调查。调查发现,该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和陕西省人口和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了计生工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同时要求该地各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必须坚持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尊重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随后,安康市政府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致歉,对相关责任人停职调查,表示待查清后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3]

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分析: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我国的人口调节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例中的人口和计生部门未按照政府和当地有关政策,就对冯某某进行了人工流产,违背计划生育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公正服务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不符合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而镇坪县医院对冯某某进行人工流产,没有对流产对象进行确认,没有维护孕妇利益,并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有违医德要求。

(一)计划生育内涵与意义

1.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指掌握生育的时间和密度,有计划地生育子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一方面要求节制生育,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控制生育的时间和调节生育的速度,以达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使人口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而且可以节省家庭的财力与精力,提高工作与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要求提倡优生优育,讲究科学方法,提高人口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优生学一般分为积极优生学和消极优生学。积极优生学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来限制、改造不良基因,实施健康遗传,主要通过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克隆技术、胚胎移植及基因工程实现。消极优生主要采用社会和医学干预的办法,设法降低和防止有身心残疾或严重智能低下者出生的优生研究,主要措施有婚前检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及选择性人工流产。不管采取何种优生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不违背医德。

(二)计划生育的伦理道德原则

1.生育权利与生育义务统一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生育权利作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护。但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了社会的秩序,为了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对生育自由进行一定的规制。因此,公民在享有生育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生育义务,必须自觉地实施适度生育与国家计划政策相一致。

2.利益导向原则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达到人口宏观目标从而对社会带来总体正面效应时,不应忽视对某些个人或人群可能或实际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应当给予其补偿。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国家和社会对那些受到较大影响的家庭给予某种形式的利益补偿,特别是物质利益补偿也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同时对于超生行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公正服务原则

政府应采取措施为人们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同时,计划生育应公正地对待所有孕龄妇女和男子,不能因性别、年龄、民族、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区别而在提供服务方面有所歧视。

4.因地制宜原则

计划生育应该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开展,不能固化计划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激起民族矛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要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一概而论。

(三)生育控制的伦理道德规范

我国的生育控制技术主要包括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等手术,它的应用意味着这种技术干预自然生殖过程,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或个人的需要或期望:避免人口爆炸或是有遗传疾病婴儿的出生。

1.避孕及伦理道德规范

避孕是指为满足社会人口数量和质量控制需要以及医学和非医学理由,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防止怀孕的一系列措施。目前广泛应用的避孕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控制法,即根据女性生殖系统周期性的生理变化,通过日程表法,观察宫颈液和测量基础体温,避开易受孕的排卵期进行性生活,达到避孕的目的;另一类是人工控制法,即应用药物或器具(口服避孕药、避孕套、引导环等),以达到避孕的目的。医务人员在提供和指导避孕措施时,应遵循以下道德规范:

(1)了解避孕对象,选择合适避孕方式

目前,国内外常用的避孕药具多达万余种,医务人员不得强制不同对象施用某一种避孕方法,要全面细致了解避孕对象的具体条件,充分考虑其适应证与禁忌证,认真负责地为节育对象选择最佳避孕方法。

(2)宣传男女平等,夫妇双方同等义务

避孕节育是男女双方的事,医务人员应讲清楚道理,提倡男女平等,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避孕是人类实现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关键环节,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伦理问题。其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个人追求多子多福的愿望与社会对人口控制的矛盾。其二是由于避孕手段日益方便和安全,有可能导致部分人既想寻求性的快乐又不愿意承担婚姻的义务和责任。据报道,在西方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自愿选择不要孩子,这一现象引起一些社会学家忧虑。如果妇女普遍放弃生育义务,那么人类社会将面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其三是由于避孕措施的使用,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使性关系更加自由,导致婚前、婚外性关系的泛滥。其四是避孕失败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而人工流产的增多势必会给妇女带来身心方面的损害。

(3)尊重避孕者的自主权

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基础上,避孕者在避孕方式和避孕时间的选择上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计划生育工作者应调查实际情况,依据规定尊重避孕者这一权利。(https://www.daowen.com)

2.人工流产及伦理道德规范

人工流产是指由孕妇本人或他人(通常是医生或助产士)以人工手段有意施行的堕胎,以终止妊娠的方法。根据人工流产的性质,可以分为治疗性人工流产和非治疗性人工流产。

对人工流产的争论主要是基于胎儿是不是人,对胎儿法律和道德地位的不同看法:保守派认为,从怀孕的瞬间开始,胎儿就拥有了生命权及完全道德上的权利,因而反对任何形式、任何阶段的人工流产。温和派认为,当胎儿具有生存能力时,便拥有了生命权利和道德权利,因此怀孕早期的人工流产是允许的,但怀孕后期的人工流产应当受到谴责。自由派认为即使胎儿拥有生命的权利,其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当他的权利与母亲的权利冲突时,母亲根据个人的意愿使用其身体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因此治疗性流产和母亲特殊原因(如遭遇强奸等)受孕而采取的人工流产应得到允许。激进派认为,胎儿不过是母亲的一块组织,在出生前胎儿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任何阶段、任何理由的人工流产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技术的提高,人工流产已基本上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避孕失败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计划妊娠或其他原因必须终止妊娠时,作为一种补救措施,人工流产是必要的,也是符合道德的。

医务人员在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必须遵循以下的道德规范:

(1)确认流产对象,维护孕妇利益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确定合适的流产对象和合适的人工流产时机,尽可能减少手术给妇女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术前还应征得手术者和家庭的同意与配合,不可强制实施人工流产。

(2)认真施行手术,妥善处理流产胎儿

医务人员在术前要正确诊断和了解患者其他情况,手术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确保手术安全,努力做到稳、准、轻、快,尽量减少并发症。术后要予以安慰,并交代恢复中的注意事项。要尽量避免对患者不闻不问、粗暴的态度。对流产的胎儿或大月份胎儿人工流产后的处置应征得受术者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避免日后引起法律纠纷。

(3)诚待非婚孕妇,公正无私

对待非婚孕妇,医务人员应主动关心安慰她们,不能在语言和行为上给她们增加压力,如讽刺挖苦、有意丑化她们,甚至粗暴操作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做只会加重非婚者心理创伤,以致消极悲观,甚至走上绝路,或者使一些人不敢去医院人工流产,私自堕胎,造成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对于非婚孕妇,医务人员同样具有保密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随便泄露其私事是不道德的行为,当然,向组织反映情况则不属于泄密范畴。任何医务人员都不能参与非法的私密人工流产,因为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3.绝育及伦理道德规范

绝育一般是用手术剥夺人的生育能力,通过切断、结扎、电凝、环夹或用药物等方法,阻止精子与卵子相遇,起到永久性避孕作用。

一般而言,无论是出于个人动机,还是出于社会动机,只要是合理的,如个人不愿多育,甚至为了事业不愿生育、为了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为了控制人口和提高人口质量等,这类绝育在伦理学上是可接受的,甚至应该鼓励。但是对某些严重的遗传病患者,尤其是智力严重低下者的非自愿绝育存在着较大的伦理争议。这个问题可以从有利、尊重、公正、互助和知情同意等原则组成的伦理学框架来分析和评价。医务人员在实施绝育手术时,需遵循以下道德规范:

(1)做好手术前后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受术者信心

绝育受术者都是健康人,对于手术常伴有疑虑与不安,因此,良好的心理准备很重要,包括:有针对性的、细致的思想工作,计划生育意义的宣传,手术过程以及保证手术安全措施的讲解等,使受术者对手术有基本了解,达到消除顾虑、稳定情绪、安心手术的目的。术中、术后,医务人员必须对手术者态度亲切,使受术者在良好的心理环境下进行手术。否则,受术者容易发生躯体不适、不良情绪反应及并发症。

(2)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手术者应熟练掌握节育手术技术,并对技术精益求精,手术中要严格按手术常规和无菌要求操作,做到稳、准、轻、快,尽量减少术后并发症。未严格遵守手术常规,忽视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手术中粗枝大叶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都是不道德行为。

(3)选择最佳节育方式

医务人员有责任宣传和选择最佳的节育方式,使手术性节育和绝育对受术者损伤最小、引起的痛苦最少,获得最大效果。根据临床实践,男性绝育手术具有操作简单,时间较短,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少的特点,对于不准备再生育的夫妇,是最简便而适合的节育方法。从医德要求来说,应重视和大力提倡男性绝育手术,对此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宣传。

(4)执行政策,遵纪守法

医务人员不能参与非法的取环、开假证明、从中谋取私利等违法乱纪活动,禁止不在医疗机构、不经完备的手术程序而私自进行堕胎的非法行为。对这种无视医学道德和国家法令而私自参与堕胎的人或国家医疗人员,不论其动机如何,都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违反法律的,还应受法律制裁。

(四)全面两孩政策

1.当前中国人口现状及问题

人口问题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30年来,我国一直居于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主要是因为育龄人口生育意愿降低,妇女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提高,但家庭养育子女成本也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使得养儿防老观念逐渐淡化,少生优生成为全国许多地区育龄夫妇的主流生育观念。同时,人口老龄化明显加速。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4],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 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 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0~15岁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赡养老人负担越来越重,这将可能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综合判断,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

2.人口问题应对措施

(1)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成就,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还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人口储备所形成的“人口红利”相关。例如,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将促进健康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协调,等等。发展健康事业将提高劳动力工作年限和劳动生产率,促进“人口红利”转向“健康红利”,降低人口老龄化负面影响,延长重要战略机遇期。

(2)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80年代确定为基本国策,总基调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近4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与这一政策的实施有直接关系。实践表明,党和国家实行这一政策完全符合国情实际,计划生育工作者为之付出艰苦努力,广大人民群众为之做出重大贡献。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人口和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开始调整生育政策,先是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双独两孩政策),再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同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同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已初见成效:2016年二孩出生数量大幅上升,明显高于“十二五”时期平均水平,2017年二孩的数量进一步上升至883万人,比2016年增加了162万人;二孩占全部出生人口的比重达到51.2%,比2016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全面两孩”政策效果将持续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