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的伦理道德

二、产前诊断的伦理道德

案例11-4:

黄女士因早孕于2011年3月6日在北京市某医院建立孕妇生产档案,后该孕妇分别于怀孕19周、26周、32周、37周、39周、40周在该院进行B超检查,其中,第19周的超声检查报告显示“胎儿左手显示欠清”,第32周、第37周、第39周、第40周的超声检查报告均显示,“胎儿四肢蜷缩,显示欠清”。胎儿足月后,该孕妇在该院产下一左手掌、指骨缺失的婴儿。据此,该孕妇认为医院在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致胎儿不当出生,给该孕妇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随后该孕妇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此进行赔偿。[5]

思考:

产前诊断是否存在道德问题?分析上述案例中医院的过失。

分析:

产前诊断可以实现优生,保护孕妇和胎儿正常健康发育,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利用产前诊断鉴别胎儿性别,进而限制相应胎儿出生是违背道德的。对于此案例中连续多次超声检查均提示胎儿“四肢显示欠清”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向孕妇及其家属告知该情况可能是由于胎儿体位等因素造成,也可能是先天缺陷,应建议孕妇到超声检查精密度更高的医院进行复诊,以辨别四肢情况,从而避免因医务人员疏于告知义务使胎儿的先天性疾病错失被检查出来的机会。诊断医师通过检查判断胎儿患有遗传或先天性疾病,而未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胎儿出生后患有遗传或先天性疾病,损害了夫妇做出优生决定的利益,引起医疗纠纷。

(一)产前诊断的内涵

产前诊断又称宫内诊断或出生前诊断,是对胚胎或者胎儿在出生前是否患有某种遗传病或者先天畸形做出诊断。[6]从而掌握先机,对可治性疾病,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宫内治疗,对于不可治疗性疾病,能够做到知情选择。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通过产前诊断所发现的遗传病已达100多种。

(二)产前诊断的伦理问题

产前诊断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患有严重遗传病患儿的出生,能有效提高人口质量。实行产前诊断最大的伦理争议是实施过程中的不规范和“滥用”会导致性别比率严重失衡。产前诊断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产前诊断后优生决策如何做出?在产前诊断结果出来后,如果得到阳性结果,可能会导致不健康胎儿人工流产,但是由于对胎儿缺陷程度的认识不同,做出这个决定非常困难,通常由医生提出医学处理意见,最终由求诊者自主决定。另一方面,产前诊断是否可以进行性别鉴定?许多产前诊断措施能够鉴定出胎儿的性别,但是,是否进行性别鉴定同样是一个伦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怀疑胎儿可能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通过人工流产限制相应性别胎儿的出生,容易造成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基于优生医学需要进行产前医学鉴别是合乎伦理的。(https://www.daowen.com)

(三)产前诊断的伦理原则

WHO建议的产前诊断伦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遗传咨询应该在产前诊断之前。

2.包括产前诊断在内的遗传服务应得到公平分配,首先要给予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群,而不管他们的支付能力或任何其他因素。

3.产前诊断在性质上应为自愿。

4.如在医学上有产前诊断的指征,无论夫妻所述的关于流产的观念如何,都应提供产前诊断,在有些情况下,产前诊断可为出生有病的孩子进一步的诊治做准备。

5.产前诊断仅给医师和父母提供有关胎儿健康的信息,不应利用产前诊断做父子关系检验(除了强奸和乱伦)或做性别选择(除非是性连锁疾病)。

6.在无医学指征的情况下,仅为宽慰母亲焦虑所做的产前诊断,对资源分配的优先权应次于有医学指征的产前诊断。

7.医师应将所有与临床有关的产前诊断发展透露给妇女或夫妻,包括所涉及疾病症状的整个变异范围。

8.在家庭和谐和国家法律、文化及社会结构的框架内,妇女或夫妻对受累胎儿妊娠的选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