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组学研究伦理

第二节 人类基因组学研究伦理

案例12-4:

哈佛大学的“群体遗传计划”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通过各种项目在中国各地搜集血样。到2000年,至少有12个项目为各种疾病搜集基因资料,包括哮喘病、高血压、肥胖症、糖尿病和骨质疏松等。没有人知道有多少血样被拿出了中国,仅哮喘病一项,计划负责人就承认送到美国的DNA样本有1 6000份以上。这些涉及安徽农村成千上万人的基因研究项目,在开始之前,没有事先接受伦理机构的评议和审查,未充分让参加者知情,并且不能确定他们是否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完全自愿地提供血样。有些项目的知情同意书采用了他们难以理解的复杂语言,有些知情同意书没有列出一些测试项目可能引起的危险与不适。还有一些知情同意书,书写日期的笔迹与参与者签名的笔迹不符,日期书写的笔迹似乎出自一个人之手,有事后补签之嫌。参加项目的群众从这些项目的成果中受益的可能性很小,实际情况与项目授权的出入较大,比如,对“哮喘病的分子遗传流行病学”的研究,批准招募的受试者为2 000人,但实际招募的人达16 686人。就连哈佛计划的中方合作者对许多事情也不是充分知情。直到2001年1月,作为哈佛计划的中方主要合作伙伴之一的安徽医科大学,都不知道美国千年制药公司曾经资助哈佛在安徽的各种项目,仅仅由于能够接触到中国的DNA就获得了丰厚的报酬。[4]

思考:(https://www.daowen.com)

哈佛大学的做法合理吗?

分析:

案例中,哈佛大学的做法不合理。哈佛大学在获取基因材料时,没有事先接受伦理机构的评议和审查,未充分让参加者知情,损害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这一行为是不合理的。基因组知识的运用不仅不应给患者、受试者造成伤害,而且不应给利益相关者造成伤害,知识的运用应该有利于他们。学术界认为,医生必须让被抽样者清楚为什么要提供血样,选用的用途是什么,当今研究取得成就以后被抽样的应当从中分享其应得到的利益。案例中,参加哈佛大学的“群体遗传计划”项目的群众从这些项目的成果中受益的可能性很小,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不符合人们的道德要求。作为哈佛计划的中方主要合作伙伴之一的安徽医科大学,都不知道美国千年制药公司曾经资助哈佛在安徽的各种项目,仅仅由于能够接触到中国的DNA就获得了丰厚的报酬,这明显是违反了尊重隐私的原则,这一行为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