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的概念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物证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专指狭义的物证。

物证的证明功能是通过其客观存在的特征实现的,而物证的特征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所谓内在属性,是指物证的物理属性、化学成分、内部结构、质量功能等特征;所谓外部形态,是指物证的大小、形状、颜色、光泽、图纹等特征;所谓空间方位,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环境、状态与其他物体的相互关系等特征。在司法活动中,有些物证只能依据一个方面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有些物证则可以同时依据多个方面的特征实现其证明功能。(https://www.daowen.com)

物证包括痕迹和物品两类。痕迹是指一个物体在一定力的作用下在另一个物体的表面留下的自身反映形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痕迹物证包括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等,不包括“意识痕迹”;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客观存在物,如作案的工具、赃款赃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