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人员调查的程序与权限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具有集合行政、纪委、检察等多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根据现行监察立法的制度设计,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有别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从制度源泉上排除了取证阶段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可能性,有且仅当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完毕、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方可适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简言之,立法层面规定,在取证阶段,职务违法犯罪不适用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范。(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通缉、限制出境等。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