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四、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框架下,我国时下的反腐布局形成了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不同程序选择,一为针对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模式,二为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起诉—审判”模式。然而,身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要在科学合理区分职务犯罪案件和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上对监察机关负责的职务违法案件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具而言之,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无一例外地都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法律监督,接着由人民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起诉罪名、证据材料予以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如何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经庭审和法律文书判决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若是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误的话,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进行抗诉抑或提起检察建议。同理,职务犯罪的案件性质仍然是刑事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特别法和一般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需遵循一般法的指引。(https://www.daowen.com)

换言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监察委员会负责的职务违法案件,检察院可以依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怎样起诉,法院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不予认定。有鉴于此,调查权与侦查权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共同的审查起诉、判决标准,这一点在最新出台的国家监察法中亦有所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