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

一、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

依据思维介质[4]不同,调查思维模式可分为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

抽象思维,即逻辑思维,是指以抽象的概念、判断、推理等为工具的思维,思维焦点主要集中于事物的性质。证据调查抽象思维所反映的是调查主体如何使用概念、如何做出判断以及如何展开推理、如何进行论证的过程。调查主体在接手案件时,大多只能了解关于案件的一些分散的、个别的情况,这些情况使调查主体产生了初步的看法和印象,即感想认识;随着调查的深入,感性材料越来越丰富,再经过大脑加工,就会形成理性认识,其形式就是概念、判断和推理。至此,调查主体开始对案件有所判断,并能依据一个或几个判断就能获得另一个新的判断,即抽象思维中的推理。(https://www.daowen.com)

形象思维,是指以具体的直观形象特征为工具的思维,焦点集中于事物的形象。调查主体在此种思维过程中,通过自己的感官将案件中的人、事、物和案发现场的色彩、线条、形状等信息存入大脑,借助意象、联想、想象、直觉、猜测和典型化等思维方法,将感性形象上升为理性形象,并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侦查中常常要依靠现场勘验、现场访问获得的信息刻画犯罪人的形象,就属于典型的形象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