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散性思维与收敛性思维

二、发散性思维与收敛性思维

依据思维途径的不同,调查思维模式可以分为发散性思维与收敛性思维。

发散性思维,选择以点到面的思维途径,从一点出发向多个方向、多个角度扩散延伸。运用发散性思维时,要力求全面、避免疏漏,常在提出各种证据调查假说时使用。如对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一个烟头进行发散性思维,就至少可以推测出该证据与犯罪存在以下联系:(1)说明作案人有抽烟的习惯;(2)检验烟头上遗留的指纹,既可以到指纹库中查询,可以缩小侦查范围,又可以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用于排除或确认犯罪嫌疑;(3)从烟头中残余的唾液可以获取作案人的血型、DNA指纹等生物信息;(4)从含烟的特点大致推测作案人的职业;(5)从香烟的种类、价格可以推断作案人的经济状况,还可借此判断作案动机;(6)从香烟的产销地可以推断作案人的活动范围;(7)从烟头的新旧程度可以粗略推断案发时间;(8)从烟头的遗留状况可以推测作案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由此可见,在分析案情时若正确、灵活地使用了发散性思维,则可以最大限度发掘案件的信息。(https://www.daowen.com)

收敛性思维,选择由面到点的思维途径,从多个方向、多个角度向一点集中。运用收敛性思维要尽可能准确、避免模棱两可,多在取得了初步证据后采用。例如,在需要证据证明作案时间时,调查主体从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尸体现象、伤痕、地面情况、天气情况、知情人提供情况等中获取出有关作案时间的信息,然后将能够表明作案时间的日历、报纸、钟表、日记、信件、车船票、证人证言等集中起来考虑,就可以获得一个相对准确的作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