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性思维与模糊思维

三、精确性思维与模糊思维

依据思维客体的清晰度,即是否严格弄清思维客体的类属边界与性态等,调查思维模式可分为精确性思维与模糊思维。

精确性思维,指调查主体对思维客体的类属边界与性态呈明确、清晰状态的思维。如对物证进行同一认定时,鉴定人员要运用精确性思维,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特征符合点、特征差异点进行综合评判。(https://www.daowen.com)

模糊思维,指调查主体对思维客体的类属边界与性态呈不明确、不清晰状态的思维。如律师在接受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委托后,需要首先分析各种可能的法律关系,笼统、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最终运用模糊思维,依据所收集到的证据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在证据调查中,模糊思维的内在表现为模糊心证,即调查人员把有关证明的不连贯部分加以综合归纳,从整体上驾驭、把握、领悟错综复杂的证据集合,使之具有证明的整体理解功能之过程;外在行为表现为模糊选择,即调查人员对各种痕迹物品进行思维判断、分析其合理性,必要时可结合鉴定技术,从而通过模糊选择达成实现证据调查结果之行为;外在言语表现为模糊语言,即利用由模糊词或模糊词组构成的、表意内涵和外延不明确的、隐含多种判断的语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从而实现讯问目标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