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6年07月15日
三、实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实验主体
实验是一种法定的侦查行为,实验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侦查权的侦查主体。由于实验涉及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实施必须要有严格的批准权限。在侦查实践中,如果侦查主体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完成实验,而又确有实验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实验,但必须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实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https://www.daowen.com)
(二)关于实验禁止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足以”二字。有学者提出对这里的“足以”应当予以删除而代之以“可能”。其理由是,一方面保留“足以”,显得对这些行为“禁止”的要求程度过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侦查人员难以把握“足以”的分寸。因此,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审查,要建立审查机制。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审查方式和审查责任,对一般的实验可由侦查机关负责人许可,并将实验的审批和实施分部门进行;对重大的实验如可能存在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实验,必须经检察机关的许可。这样既能充分保障实验的正确实施,又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