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共有两款,规定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上的职责,旨在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获得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切实履行属地责任。
第一款规定了市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上的权力和职责。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市政府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因为组织领导是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强化市政府在组织领导上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实施监管工作的领导,对于地方金融标准统一、机构设置、监管尺度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对调动不同部门处置涉及的金融重大事项或者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搭建全行业、全区域的统一地方金融监管平台,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全时段、全方位的筛选、甄别、预警以及统一监管创新均具有统领价值。
二是市政府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市政府应当落实党中央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科学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全面深化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积极推进金融领域“两区”建设,聚焦数字人民币、股权投资、跨境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创新,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其中,市政府负总责就是负全面责任,这种全面责任既包括落实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责任,也包括制定和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和制度机制的责任,还包括监督检查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条例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作为市人民政府职责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条例的具体措施,所以本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市政府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风险防控等重大事项,有利于保证本市金融改革发展统一规划,金融风险统一管控,金融布局与发展的协调性。
三是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印发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意见要求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立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要求本市内金融监管建立横向协调机制的对接。这些体制机制包括:(1)市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为完成地方金融特殊性或者临时性任务需要设立的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其职能是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金融政策落实,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企业之间等多方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落实省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工作。(2)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共享和风险处置机制。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理突发事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信息共享机制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达成的有关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共建机制,其内容包括金融运行形势分析、金融风险监测分析、统计数据及信息披露与资源共享合作等。(https://www.daowen.com)
四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量。这种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主要包括:(1)完善中央事权与风险属地的监管协同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增加地方监管力量的配制,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参与度,保障纵向监管与横向监管和行业监管与行为监管上无缝隙、不留空白。(2)完善兼顾金融稳定与发展双重目标的监管,这就需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以及理顺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和职责。(3)完善协调合作与事权清晰的监管覆盖机制,通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参加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地方金融的发展,确保地方金融在健康轨道上规范运行。
五是加强监管不仅需要人力,也需要财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需要市政府大力支持,特别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队伍建设和经费。加强监管力量是指队伍建设,根据市区本地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编制,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满足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需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执法监督地位,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需要专项经费,将其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有利于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款规定了区政府的职责。区政府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和风险处置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统一部署,与实现全市监管和风险处置步调一致,这也与市政府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负总责相一致。
区政府履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这种监测预警工作主要包括通过社会举报信息、网格化管理、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等及时反馈以及线上线下紧密结合。区政府的职责重在金融风险防范,防止将本区域的金融风险传染其他地区。同时,尽管区政府不存在对地方金融组织等许可的权力,但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管理运行机制,履行部分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