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新形势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进入了改革调整的新阶段,为应对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改革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新形势下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监管工作局面,需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尤其是监管专业队伍和能力的培养。本条是对两级人民政府职责的一般性规定,强调经费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其规定的具体化分别在后面的其他章均有体现,也为后面的其他章规定提供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