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六条

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https://www.daowen.com)

本市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