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对于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如何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本上都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统计数据及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地方金融工作议事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部门主导、人民银行主导、“双牵头”三种模式。有的省(市、自治区)由省政府领导召集,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的由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组织;还有的是由人民银行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协调机制。基于机制类型不同,可分为综合类、专项工作类。其中,综合类是指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或者金融工作例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一行二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专项类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而建立的协调机制,包括金融稳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一般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一行二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就专项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和具体安排。从机制内容又可分为工作协调类和信息共享类。其中,工作协调类机制是中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与省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中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就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及具体的专项工作达成的议事机制。信息共享类机制是中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省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达成的关于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共建机制,包括金融运行形势分析、金融风险监测分析、统计数据及信息披露与资源共享合作等。地方金融工作议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基于上述情况,本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作为设立市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体,但还需要明确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职责,还确立负责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设置的部门。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金融事务及金融风险问题有效决策和行动;办公室负责收集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与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和信息汇总,为交流提供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保障。(https://www.daowen.com)
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其往往通过影响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市场信心,造成市场恐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波及相邻区域的同类金融市场。为此,市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提前将此类传染式或侵入式金融风险的预防和化解列入专项职责予以关注,并建立起相应的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制度,以及相互联动、快速处理和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尤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不仅需要区域重点金融改革经验交流分享,金融产品跨区域推广应用,而且还需要加强探索研究金融跨区域体制创新。打破地区界限,统一金融产品标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和重大案件协调处置机制,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协同合作,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