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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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共有两款,规定了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跨区域协作监管机制的建设。

第一款规定了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关系。《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提出,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其功能是指导、协调,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不干预成员单位正常履职。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关系是,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制定统一的规则,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地方金融监管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履职,对于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监管全覆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金融委和金融委办公室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协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应当积极贯彻落实。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主要承担协调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动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协调配合;组织落实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相关政策,做好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策沟通和监督协调,强化涉及多部门事项的统筹协调;防控区域重大金融风险,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落实金融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将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这种协作既要保证中央金融决策落地落实,也允许本市因地制宜,根据本市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事项主动作为。

第二款规定了本市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本市积极推动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这些机制包括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金融监管协作机制是指在审批标准上以及经营范围应当保持协调,防止地方金融组织向低看齐和流动。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是指在处理涉及跨区域的金融风险事件上联合处置,建立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和重大案件协调处置机制,对特殊时期、重要时间节点以及专项金融风险案件、专项整治金融风险工作等联合开展工作。

二是这种机制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金融监督管理联动执法机制、金融风险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其中,金融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是指将分散在不同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最核心地方金融数据信息打通,积极推进结构化数据存储和结构化数据管理,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实现地方金融组织以及活动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为及时进行信息数据查询与监管提供支持。金融监督管理联动执法机制是指在涉及跨区域地方金融监管的不同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实现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无缝覆盖监管。不同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执法、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部门与行政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金融活动异常信息研判机制,建立风险处置迅速反应机制、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等。

三是重点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风险。本市与其他省市应有效落实地方政府承担的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遇到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时,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应当迅速通报,为其他省市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