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金融风险预案的制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北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的性质等制定。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流程包括事前防范、事中处置和事后恢复,每一环节都不可或缺。现代应急管理理论强调事前防范是关键环节,因为一旦进入到事中处置和事后恢复阶段,则意味着事前防范已失效、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已造成影响和损失,应急处置只是尽快地止损和将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而金融活动因其业务特殊性,扩散效应较强,一旦不及时处置,其影响极易通过地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媒体等迅速扩大至金融消费者引发市场信心波动。一旦触发至事中处置和事后恢复环节,则应急管理成本都比较高。应急预案是我国“一案三制”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法制四个方面)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前提。如果在金融风险实际发生前就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有序化解风险事件的发展演变,既可以避免事态扩大,提升应急管理效果,又可以降低应急管理工作成本。(https://www.daowen.com)

目前,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地方金融安全工作,我国制定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也制定了《北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基本都是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事实上,地方金融组织作为金融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能够更及时和全面地掌握金融风险的相关信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收集反而较为滞后。因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发生前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能够使地方金融组织最快速地处置金融风险,充分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方金融组织作为经营活动中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现其他金融风险可能影响其经营,即其金融风险事件并非其经营中发生的,也有义务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地方金融组织在处置风险事件的配合义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消极对待或者怠于应付,更不得隐瞒不报。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根据风险类别,分类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制定相应的报送、控制与处置机制,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