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3.1.3.11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私募投资基金等新兴市场领域监控,强化新兴金融业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优化跨市场数据交换平台的风险隐患识别与预警功能,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https://www.daowen.com)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北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预案体系

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步建立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并作为其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定期评估压力测试方案,确定其涵盖主要风险来源并采用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假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到决策、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以及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评估中。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应按要求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应按月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