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发挥自我修复功能的重要基础,是金融体系正常新陈代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安排可以将经营失败的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整个金融体系隔离开来,避免金融风险与恐慌的蔓延,防范单体机构风险上升为系统性危机。随着地方金融组织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之具有活跃度高、涉众面广、区域跨度大等特点,如果没有处理好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退出工作,将会损害广大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退出机制,对高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市场退出,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https://www.daowen.com)

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方式,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两大类。本条尽管未阐明,由“解散”二字,应可理解为市场退出的原因属于地方金融组织股东主动申请市场退出,属于主动型市场退出。但因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属性,故本条的重点在于自动型解散应当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债务清算方案,解散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的构成,也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代表并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