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共三款,分别是关于地方金融组织市场不再从事相关金融经营活动书面申请、清算和注销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经营活动书面申请的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款是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并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条例规定范围内受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都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理论上非破产清算下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否则,如果财产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这就需要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https://www.daowen.com)
公司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需要组织对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及相关责任承接作出安排,做好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工作,通常包括: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资产、核定公司债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等内容。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若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担剩余风险的书面承诺,在清算后,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还应当承担清算后未清偿的债务。
第三款是对地方金融组织注销的规定。结合本款和前两款规定以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并按照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已经对债权债务处置做了安排,特别是对债务偿还作出承诺且切实可行,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后,依法注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审查后发现申请材料不足,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限期补充,材料补充完毕后再行审查决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不要求提出申请,而是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