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地方金融行业组织介于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组织之间,因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专业优势和内生优势,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发挥对国家强制监管的补充作用。本条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赋权地方金融组织建立行业组织。二是对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组织的职责加以规定。
行业组织,一般称为协会,是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对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对外通过行业协会这一中介使企业与政府之间得以进行充分沟通,对内对协会成员进行利益协调。同时,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规则是在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平衡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共识,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我国现行多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对于行业组织的职能及其与相关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中的分工与协助作了规定。地方金融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一般而言,行业组织的基本职能包括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根据本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组织的职能具体化为:
1.行业自律。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登记、章程内容等都进行了规定。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应当在建立时制定组织章程,引领并监督成员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章程的规定。行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地方金融行业组织依法享有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行业组织属于“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性质的社会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监管,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体现的是他律。行业组织的管理具有自律性质,主要对其会员进行管理。进行自我管理时除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可以依据行业组织制订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等行业自律规则进行管理,引领行业组织成员合法合规经营。(https://www.daowen.com)
2.行业代表。行业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给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促进行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
3.行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针对性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行业组织还应当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制定并实施具体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流程,防范地方金融行业风险。
4.行业协调。行业组织应当落实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外部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纠纷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并加强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创造良好的业内环境,维护全行业的声誉和经营秩序。
按照“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职责定位,以地方金融行业基础设施、标准规则、统计监测、风险教育为切入点,提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构建与行政监管有机协调配合的行业治理长效机制。